頂風受賄17.88億元賴小民一審判決死刑一起聚焦本案刑法考點(2)
五、重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們的事業(yè)單位考試中,上述罪名都會涉及到,貪污罪和受賄罪考試中難點重點,考生務必理解和牢記。
例題
1.(多選題)下列行為中構成貪污罪的有:
A.某私營公司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人民幣5萬元占為己有
B.某中學校長將國有資產相對公平地分配給承擔學校額外工作任務的教職員工
C.國有公司經理將國有資產分配給公司領導層成員以及出納和會計,自己也分得人民幣4萬元
D.村民委員會主任在協(xié)助鎮(zhèn)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公共財物
【答案】CD【解析】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A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該項中,某公司經理利用職務便利將人民幣5萬元占為己有,成立職務侵占罪。A項錯誤。
B項:該中學校長相對公平地分配國有資產給教職員工,不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B項錯誤。
C項:國有公司經理分配國有資產,自己分得人民幣4萬元,屬于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C項正確。
D項:村委會主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D項正確。
故正確答案為CD。
2.(多選題)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有:
A.犯罪的客體相同
B.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回
C.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之便
D.侵犯的客體相同
【答案】BC【解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qū)別:①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②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③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采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④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故正確答案為BC。
(編輯:李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