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省事業(yè)單位公基:侵權法行為(3)
三、共同侵權行為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由于共同的過錯致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如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和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共同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 主體的復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區(qū)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復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 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 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 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二)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區(qū)別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實施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行為并實際致人損害,而無法確定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由于無法確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后果都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行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共同侵權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其行為的偶然結合致人損害。此種侵權行為徒有“數人”的外衣,本質仍為單獨侵權行為,故加害人承擔與各自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在侵權民事責任中,很重要、很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它是救濟損害、保障受害人的權利恢復的很重要的手段和很基本的方法。因此,在侵權民事責任方式中,損害賠償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