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chǔ)知識:搶劫罪與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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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
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資的。
【解讀】
(1)搶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采用用酒灌醉或用藥物麻醉等。如果行為人不是采用某種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是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被人打昏、撞傷等)造成的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獲得其財物的,只能構(gòu)成盜竊罪或其他罪,不能構(gòu)成搶劫罪。
(2)以搶劫罪論處的幾種情形:
①攜帶兇器搶奪;
②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dāng)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③聚眾“打砸搶”因而毀壞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
(二)搶奪罪
第267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guān)于飛車搶奪】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yīng)當(dāng)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①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② 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③ 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根據(jù)這個意見,只要符合這3種行為的搶奪行為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三)兩者的辨析
兩者最大的區(qū)分點:搶劫是行為人是采用某種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而搶奪是行為人趁受害人沒有防備,趁其不備奪取財產(chǎn),被害人是來不及反抗。
考試當(dāng)中需要注意的是轉(zhuǎn)化為搶劫的幾種情形,特別是攜帶兇器搶奪的直接轉(zhuǎn)化為搶劫,無論兇器是否使用,即使兇器沒有拿出來過,只要攜帶了就是搶劫罪。以及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dāng)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里的當(dāng)場反抗不是指原地不動,比如扭送小偷去公安機關(guān)的途中其暴力反抗的,也是“當(dāng)場”,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編輯:孟軼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