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事業(yè)單位公基:經濟常識④
2014年河北省事業(yè)單位考試筆試馬上就要拉開帷幕,接下來,河北華圖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所謂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此處的居民是自然人或個體社會成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保障權
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的權利。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
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依法結社權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求教獲知權
求教獲知權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權利。它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
維護尊嚴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jiān)督批評權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此外,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二)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是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是與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確經營者的義務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至關重要。
1.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
2.聽取意見和接受監(jiān)督。
3.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4.不作虛假宣傳。
5.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7.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
二、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一)爭議解決的途徑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責任
根據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經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的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3.刑事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致傷、致殘、致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