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法(二)(2)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 當事人。
(2)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 法院在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庭前準備
庭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爭議案件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而從事的準 備工作。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對爭議案件進行事實調查并由當事人進行辯論的階段,開庭審理階段不僅是當事人行 使其訴訟權利的集中體現(xiàn),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對爭議案件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xiàn)。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 法的相關規(guī)定,開庭審理包括以下環(huán)節(jié)。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階段。
(3)法庭辯論階段。
(4)評議與裁判階段。
5、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 請院長批準,批準延長的期限很長不超過六個月;在上述期限內還未審結,需要延長的,由受訴法院報請 上級法院批準,延長的期限由上級法院決定。
6、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fā)生某種法庭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xù)進行或不宜進 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 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xù)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xù)有效。
7.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fā)生某種法定的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xù)進行已沒有 必要或不可能繼續(xù)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梢赃m用于訴訟終結的情形有以 下情況。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并沒有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jīng)Q定訴訟終結。
8、判決、裁定與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jù)案件的事實和國家的法律,針對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生的各 種問題所作的處理,通常稱為民事裁判。民事裁判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和決定等,還包括人民法院認可的調解協(xié)議,它們各有自己獨立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法律效力也有 所區(qū)別。狹義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
(1)判決。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査明事實,并根據(jù)事實,依照法律、法規(guī) 的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斷定。
(2)裁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 方面的有關事項所作的斷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訴訟指揮權的表現(xiàn),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的;民 事裁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決定。民事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訴訟程序中 發(fā)生的特殊事項所作出的斷定。民事決定是基于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處分權作出的,它所解決的 只是訴訟中特殊的具有緊迫性的問題。
(七)第二審程序
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 訴,經(jīng)上一級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判后,訴訟便告終結。所以第二審又稱上訴審,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 程序。同時,一個案件經(jīng)過二審程序審理并作出裁判后,訴訟即告終結,二審作出的判決立即發(fā)生法律 效力,因此,二審程序又稱為終審程序。
1.上訴時效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十日。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間的計算,因共同 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很后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 算。普通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則分別計算。
2、上訴審理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 審查。根據(jù)很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 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査。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 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3、上訴案件的裁判
(1)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亳g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 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谝婪ǜ呐。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 的,二審法院在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的同時,依法改判,以糾正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同時,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審法院可以在査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郯l(fā)回重審。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 決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的,原則上 發(fā)回重審,也可以在査清事實后依法改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仍應按一審程序審理,審理后作 出的裁判為一審裁判,當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訴。
(2)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 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訴。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對 于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 或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作出正確的裁定。
4、審理期限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三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由院長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保證案件審 判質量的原則下予以審批。
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特 殊情況延長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
5、第二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
(1)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 及判決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