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公基刷題(十五)-2
2022-06-29 09:46:43 |文章來源:未知|事業(yè)單位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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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選項中,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
A. 重大誤解
B. 脅迫
C. 乘人之危致顯失公平
D.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2.【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知識。
第二步,效力待定,是指法律行為已經(jīng)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則應由第三人確定,因而其效力處于未決狀態(tài)。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第三人的行為,第三人同意該法律行為,則有效;反之,則無效。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的分類:①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從事的行為;②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實施的法律行為;③無處分權人所從事的法律行為;④附條件的法律行為。D項符合“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實施的法律行為”,當選。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A項排除。
B項: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B項排除。
C項: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C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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