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瑕疵婚姻效力
眾所周知,2021年1月1日起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民法典》開始施行,這部法律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包含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各個階段所涉及到法律權益,真正的做到了讓你一生有法可依。其中關于婚姻家庭篇則尤為引人關注,其中對于結婚的條件和婚姻的效力部分較過去的《婚姻法》有所不同,而這一部分又恰恰是考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知識點,那么今天小編就帶領大家走進《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來共同了解下瑕疵婚姻的效力是如何具體規(guī)定的。
一、無效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而具體又可以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但無論是法律上還是事實上,其行為上都是違反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因此,重婚的,婚姻效力屬于無效婚姻,甚至可能會構成刑法中的重婚罪。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需要注意一點的是這里的直系血親不只是指存在著生與被生關系的親屬之間禁止結婚,同時也包含雖無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認的與直系血親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例如在重組家庭中繼母與繼子也屬于我們該法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范圍。
3.未到法定婚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因此如果未達到該年齡要求,哪怕年滿18周歲已經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婚姻效力仍舊認定為無效婚姻。
二、可撤銷的婚姻
1.被脅迫的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是因為結婚的實質條件中,明確規(guī)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受脅迫婚姻顯然違反結婚自愿的規(guī)定,因此被脅迫結婚的一方享有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
2.婚前隱瞞重大疾病
這一規(guī)定跟過去《婚姻法》中關于重大疾病的規(guī)定有明顯的不同,過去《婚姻法》中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這類婚姻哪怕已經登記,如果婚后沒有治愈,仍舊認定為無效婚姻。但隨著醫(yī)學的發(fā)展以及破除人們對于患病者的歧視,如今《民法典》中已無此項規(guī)定,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事后被發(fā)現(xiàn)另一方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段婚姻,一旦撤銷后婚姻自始無效。
那么以上就是關于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不知道屏幕前的你學會了嗎?
(編輯:zhong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