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每日一練(2020.11.18)(3)
BCD【解析】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題干中何某(17歲)屬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B項當選;題干中劉某(76歲)屬于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又不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不適用于死刑,C項當選。根據《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對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將懷孕婦女從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時起至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止的期間亦視為審判時。因此周某(已懷孕3個月)不適用死刑,D項當選。因此,選擇BCD選項。
10.(多選)下列關于單位犯罪的說法,錯誤的有:
A.單位只能成為故意犯罪的主體,不能成為過失犯罪的主體
B.單位犯罪時,單位本身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負責人員構成共同犯罪
C.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D.單位犯罪必須是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由負責人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AB【解析】本題考查犯罪知識并選錯誤項。A項: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罪過形式主要是故意,但也包括過失。單位的故意犯罪占單位犯罪罪名的絕大多數,單位的過失犯罪罪名只是少數,還有個別的單位犯罪罪名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如污染環(huán)境罪。故A項說法錯誤,當選。B項: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單位犯罪時,只存在一個主體,即單位,單位的組成人員不能與單位與成立共同犯罪關系。故B項錯誤,當選。因此,選擇AB選項。
(編輯:李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