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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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的學習過程中,很多考生對于訴訟時效的掌握較為薄弱,尤其是聽起來非常像的“中止”與“中斷”。接下來,針對考生們易混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進行辨析。
一、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法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1】【單選題】《民法總則》規(guī)定,在訴訟期間的最后(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A.9 B.8C.7 D.6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民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因此,選擇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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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