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關于綁架罪與搶劫罪的易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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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綁架罪一綁既遂,十六周歲以上綁架并殺人只定綁架罪一罪,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綁架并故意殺被綁架人定故意殺人罪。
二、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三、兩者易混點的區(qū)分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quán)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jīng)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fā)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例1】乙闖入銀行營業(yè)廳挾持客戶王某,以殺害王某相要挾,迫使銀行職員交給自己20萬元。乙不構(gòu)成搶劫罪,僅成立綁架罪。( )
【答案】錯誤
【解析】本案中,乙闖入銀行營業(yè)廳挾持客戶王某,其目的并不是要綁架王某勒索財物,而是要以立即殺害王某為要挾當場獲得財物,劫取財物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故對于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而不是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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