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問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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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黑惡勢力對人民群眾的威脅和滋擾是當前的緊迫任務,F(xiàn)在的黑惡勢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經(jīng)濟實體存在,一些“轉型”“漂白”的黑惡勢力,組織形式“合法化”、組織頭目“幕后化”、打手馬仔“市場化”。因此,黑惡勢力隱蔽性越來越強!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深刻認識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方針,在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階段,運用多種法律手段全面體現(xiàn)依法從嚴懲處精神,有力震懾惡勢力違法犯罪分子,有效打擊和預防惡勢力違法犯罪。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確保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要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實現(xiàn)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fā)揮各自職能,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嚴格執(zhí)行“三項規(guī)程”,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jù)意識,有效加強法律監(jiān)督,確保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二、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
1.惡勢力,是指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單純?yōu)槟踩〔环ń?jīng)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fā)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3.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
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4.“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內(nèi),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nèi),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于“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5.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僅有前述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編輯:ht-wang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