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關于刑法犯罪客觀方面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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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觀方面
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諸客觀事實特征。具體包括:
1. 危害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不當為而為之,即積極的身體表現,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質性工具,利用動物實施,利用自然現象實施,利用他人實施。
注:此處可以舉例加深學生的理解,例如用自己飼養(yǎng)的動物殺人算不算是積極的作為?引導學生去思考。還可以加上用不知情的他人犯罪算不算作為?最后告訴學生都算是作為的方式。
不作為:當為而不為,即消極的不作為。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義務來源: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如母親看著孩子餓死而不喂奶),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將未成年人帶入危險的地方玩耍),職務或業(yè)務要求產生的義務(如醫(yī)生有救死扶傷的義務)。
注:不作為要有條件,不存在條件不構成不作為,例如路過的人對失足落水的人沒有救助的義務。
2. 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一般作為定性、量刑的標準。
注:危害結果并不是所有的犯罪既遂都需要的條件,例如綁架罪就是行為犯。
3.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結果與行為有必然的客觀的法律聯(lián)系。
注:如果存在異常情況可能導致因果關系中斷。
4.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注:時間、地點和方法更多的是影響量刑
【例1·多選】李某愛好游泳,且技術高超。一日,李某聲稱愿意幫助楊某學會游泳,楊某欣然答應。李某隨楊某帶到河流深水處去游,在楊某剛學游泳時,李某即棄之不顧,獨自由回河岸,楊某無力游回,面臨被淹死的危險狀態(tài),李某能夠救援卻不救援,致使楊某被淹死。此時,站在河岸上旁觀的曾某,游泳技術很好,完全能夠及時救援楊某,但曾某不認識李某,楊某兩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那么,關于李某曾某的行為定性不正確的是( )
A. 李某和曾某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B. 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曾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C. 均不構成犯罪
D. 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答案】AD
【解析】李某幫助楊某學習游泳,負有照護楊某的先行義務。當楊某面臨生命危險時,李某應當且能夠救援卻不救援,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而曾某對楊某得生命健康沒有照護義務,因此,沒有救助楊某的義務,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李某和曾某的行為沒有共同犯意,故不構成共同犯罪。故ACD表述錯誤,當選。
(編輯:孟軼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