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東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憲法之為人民服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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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東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憲法之為人民服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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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jīng)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而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與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對稱的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他們是人民的公仆。在思想上應能夠認識國家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予,樹立密切聯(lián)系群眾、一切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在具體活動中表現(xiàn)為:第一,國家機關作為制定和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機關,其一切工作都要從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高利益出發(fā),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第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聯(lián)系群眾,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尊重他們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創(chuàng)精神,確立為人民服務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不斷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第三,要開辟各種途徑,廣泛地吸引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這既是我國政權本質的要求,也是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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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