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延安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公基常識備考:刑事強制措施類型
一.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檢、法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的強制性方法。
二.種類
(一)拘傳
適用對象: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決定機關:公、檢、法
執(zhí)行機關: 公、檢、法
(二)取保候審
適用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決定機關:公、檢、法
執(zhí)行機關:公安機關
保證方式:保證人或者保證金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適用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監(jiān)視居住
適用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決定機關:公、檢、法
執(zhí)行機關:公安機關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適用情形: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
(四).拘留
適用對象: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決定機關:公、檢
執(zhí)行機關:公安機關
適用情形:
1.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適用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決定機關:法、檢
執(zhí)行機關:公安機關
適用情形: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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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