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刑法考試要點歸納解析(一)
最新事業(yè)單位招考信息及公考資訊請關注山東華圖事業(yè)單位考試(sdshiyedw)微信公眾號。 招考答疑請點擊加入 山東事業(yè)單位備考交流群:339575021
2018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刑法考試要點歸納解析(一)
【考點1:犯罪】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1.自然人
(1)刑事責任年齡
完全無責任 |
不滿14周歲 |
相對負責任 |
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八種行為承擔責任 |
絕對負責任 |
16周歲以上 |
完全無責任不滿14周歲
相對負責任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八種行為承擔責任
絕對負責任16周歲以上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2.刑事責任能力
完全無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后果,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 |
相對無能力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 |
絕對有能力 |
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完全無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后果,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
相對無能力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
絕對有能力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2.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犯罪主觀方面
故意 |
直接故意 |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此結果發(fā)生 |
間接故意 |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放任此結果發(fā)生 |
|
過失 |
過于自信的過失 |
已經(jīng)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結果的發(fā)生 |
疏忽大意的過失 |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結果的發(fā)生 |
(三)犯罪客觀方面
1.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實施而不實施,構成犯罪的行為。
2.作為義務來源: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職務或業(yè)務要求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二、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一)正當防衛(wèi)
條件 |
防衛(wèi)意圖:為了保護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不法侵害 |
防衛(wèi)起因: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
|
防衛(wèi)對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
|
防衛(wèi)時間:不法侵害已經(jīng)開始尚未結束 |
|
防衛(wèi)限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 |
|
特殊防衛(wèi) |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處罰 |
不負刑事責任;防衛(wèi)過當?shù),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
民事責任 |
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用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p> |
(二)緊急避險
條件 |
避險意圖:使正當利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 |
避險起因:存在針對正當利益的危險 |
|
避險對象: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
|
避險時間:危險迫在眉睫,已對合法利益構成直接威脅 |
|
避險可行性: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不得已” |
|
避險限度:引起的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
|
主體排除:不適用職務、業(yè)務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
|
處罰 |
不負刑事責任;避險過當?shù),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
民事責任 |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R蚓o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p> |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犯罪預備 |
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
犯罪未遂 |
已經(jīng)著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犯罪中止 |
犯罪過程中自愿放棄犯罪或自愿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 |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