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基考點: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事業(yè)單位考試的一個高頻考點,考題一般不直接涉及概念,而是以案例的形式結合物權變動,考查法律效果。因此我們要掌握善意取得的概念、構成要件及發(fā)生的法律效果。
一、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chǎn)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我們講到我們對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叫做所有權。那么無權處分就是指行為人對這個物沒有處分的權利,即不享有所有權,換句說就是處分了他人的物。比如:甲將乙讓他幫忙保管的祖?zhèn)饔衽遒u給了丙。此時甲就是無權處分人,乙才是祖?zhèn)饔衽宓乃袡嗳,丙是第三人?/p>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的意思即為不知情的,善良。比如:甲將乙讓他幫忙保管的祖?zhèn)饔衽遒u給了丙。此時丙在買玉佩的時候,丙對甲是無權處分人一無所知,認為此祖?zhèn)饔衽寰褪羌姿鶕碛械,就認為丙是一個善意的第三人。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這個要件可以認為是對第二個要件的一個補充。例如,甲將乙交給其保管的價值6000的蘋果手機以1000元的價格買給丙。那么丙獲得這個手機就是以一個明顯不合理的價格獲得。我們作為一個正?隙〞䦟Υ水a(chǎn)生質疑,為什么這個手機如此便宜,這個手機是否是偷盜而來,或者是拾得的遺失物?以不合理的價格受讓財物的即推定這個第三人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四)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這是物權變動標志,例如:甲將乙讓他幫忙保管的祖?zhèn)饔衽逡院侠淼膬r格賣給了丙。此時將還需將玉佩交付給丙,此時所有權才會發(fā)生變動。丙才能善意取得乙的玉佩的所有權。如果此時甲將乙讓他幫忙看管的房子以合理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此時丙要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還需要過戶登記,所有權才發(fā)生變動。
三、意取得發(fā)生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發(fā)生,在受讓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產(chǎn)生了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受讓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而原權利人則喪失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例如:甲將乙讓他幫忙保管的祖?zhèn)饔衽逡院侠淼膬r格賣給了丙并交付。此時考點出現(xiàn),乙發(fā)現(xiàn)后能否找丙要回祖?zhèn)饔衽?答案是不能,因為丙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乙的玉佩的所有權,此時原所有權人乙就失去了這個玉佩的所有權。因此乙不能找乙要回玉佩,此時乙只能找甲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