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專題參考答案(5)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該條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2003年5月10日張某要求李某賠償,即要求李某履行義務,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所以B選項正確。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該條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的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張某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03年5月10日開始計算,2003年9月10日張某被人綁架,不能行使請求權,但是2003年9月10日距離2004年5月10日還有8個月,不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此2003年9月10日不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張某被綁架的事實持續(xù)存在,直至2003年11月10日仍持續(xù)存在,2003年11月11日開始訴訟時效中止,所以C選項不正確。
2003年11月11日訴訟時效中止,2004年1月8日張某被解救,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訴訟時效應重新起算,從2004年1月8日起再繼續(xù)計算6個月,即截至2004年7月8日,張某于2004年9月5日提起訴訟,已經超出訴訟時效期間,所以D選項正確。
6.【答案】AC。解析:本題考查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押權的生效條件。依照《物權法》第9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與債權合同的生效不是一回事!段餀喾ā返187條規(guī)定,就房屋抵押而言,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但是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抵押合同,又沒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條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進行什么登記,不登記也不影響其生效。抵押合同作為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其生效后產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辦理抵押權登記等行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義務,將導致抵押權不生效,但此舉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實上,抵押合同早已經生效了,此舉的真正法律后果是:將導致抵押權沒有產生(生效)。
換言之,抵押權登記是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要件,不辦理登記的,不產生抵押權。但抵押合同自訂立時就生效,登記不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物權法》同樣也區(qū)分了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押權設定的效力,《物權法》第212條規(guī)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但質押合同自訂立時生效。《擔保法解釋》第87條規(guī)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所以,選擇AC。
7.【答案】ABCD。解析:物權具有追及效力,甲的羊走失不導致甲喪失對羊的所有權,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返還。甲乙之間發(fā)生無因管理的法律關系,乙返還該羊,有權要求甲給付其飼養(yǎng)羊實際支出的費用,如果甲拒絕給付,根據《物權法》第230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8.【答案】ABCD。解析:依《合同法》第70條規(guī)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另依《合同法》第10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因此,A、B、C、D均正確。
9.【答案】BC。解析:《物權法》第14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故本題中,乙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不管丙是善意還是惡意,丙都不能根據其與甲的合同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其是善意的,在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其可以追究甲的違約責任。
10.【答案】BD。解析:《物權法》第74條規(guī)定:“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yè)主的需要。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yè)主共有。”據此,地下停車場的所有權并不因住戶購買樓上的樓房就當然取得,即地下停車場屬于專有部分。B公司有權轉讓,C公司合法受讓地下停車場,作為新的所有權人,有權決定停車場的使用方式。王某等住戶可以根據其與B公司的購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違約責任。
11.【答案】ABC。解析:我國《物權法》第230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第231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見,《物權法》對留置的規(guī)定不再限于合同債權,所有債權人在符合條件時均可行使留置權。此外,對企業(yè)之間的留置放寬了限制,留置標的不限于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卡車雖然與貨款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本案中留置卡車的行為是企業(yè)間留置權行使的行為。故D項正確。
《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因雙務合同也就是同一合同互負債權債務,所以本題中不符合這一要件,不是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據合同法原理,上述兩個法條所規(guī)定的是不安抗辯權制度。不安抗辯權行使的主要特征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先中止履行,然后選擇或解除合同或恢復履行。所以本題顯然不符合此項規(guī)定。
依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意定抵銷,本題中不能依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guī)定進行法定抵銷。并且,當事人之間沒有抵銷合意,也不存在合意抵銷的問題。
12.【答案】AC。解析:共同危險行為又叫準共同侵權行為,所以A正確!睹穹ㄍ▌t》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致傷的石頭無法分辨是小李還是小張擲的,但雙方都擲了一些石頭,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應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小李與小張都是未成年人,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C為正確答案。
13.【答案】AC。解析:《民法通則》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所以應當選A!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所以應當選C!睹裢ㄒ庖姟返158條規(guī)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B不選,小甲之父承擔的是補充性責任。丙是學校的老師,其行為代表的是學校,故行為的責任應當由學校來承擔。D選項錯誤。
14.【答案】ABCD。解析:《專利法》第6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5.【答案】BC。解析:專利申請人是指有資格就發(fā)明創(chuàng)造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的人或者是已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自然人或者單位。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兩個人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但是,發(fā)明人、設計人還有表明他是該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即發(fā)明人、設計人享有署名權。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從而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人。本題當中,因為甲主要是為執(zhí)行單位的任務做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應認定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同時,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應該是兩個工廠合作產生的結果,所以,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專利申請權應該屬于兩個工廠共有。本案中的甲是對該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而乙只是負責聯絡和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夠享有署名權的是發(fā)明人甲而不是乙。因此,B、C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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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