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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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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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指公民、組織對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擁有知情權,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有效方式向公眾和當事人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運作及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切實落實的制度,它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要求出開方式和程序、監(jiān)督救濟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具有多重意義和作用。在當今信息時代,信息的價值和意義難以估量,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作用巨大,充分發(fā)揮信息的效用,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推行政府信息公開,讓公眾了解政府運作的情況和掌握所需要的資料,是公眾行使對政府和國家管理活動的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之一;“陽光是好的防腐劑”,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將政府的活動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可以推進行政的公正,對防止腐敗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政府信息公開還具有能滿足公民、組織的個人需要、動科學研究發(fā)展等功能和作用。鑒于此,通過立法,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成為行政法發(fā)展的世界潮流。2007 年國務院通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作出了規(guī)定。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