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刑法之減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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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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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如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執(zhí)行期間確有立功表現(xiàn),將無期徒刑減為15年有期徒刑;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將8年有期徒刑減為7年有期徒刑。
根據(jù)刑法第78條的規(guī)定,減刑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可以減刑,即具備一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刑。二是應當減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時,人民法院應當減刑。從減刑的方法與效果來看,減刑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這是刑種的變更;二是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減少,不能變更刑種。
減刑不同于改判。改判是指原判決有錯誤,撤銷原判決而重新作出判決;改判的結果是多種多樣的。減刑并不改變原判決,而是在肯定原判決的基礎上,基于法定原因將原判決的刑罰予以減輕。減刑與減輕處罰的區(qū)別則更為明顯。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