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理學之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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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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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律規(guī)定的不同,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義務是憲法所規(guī)定的人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根本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與相對權利義務。根據相對應的主體范圍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絕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世權利”和“對世義務”,是對應不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絕對權利對應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義務對應不特定的權利人。相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人權利”和“對人義務”,是對應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權利”對應特定的義務人;“相對義務”對應特定的權利人。
3.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個人權利義務是指公民個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組織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義務是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所享有的權列和承擔的義務。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