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之行政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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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是關于行政組織的職能和權限、設置權和編制權、公務員錄用權和管理權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行政組織(行政機關和非政府公共組織)和公務員兩大部分。行政組織法的表現(xiàn)形式,一是規(guī)定行政組織基本制度和基本職權的行政組織基本法;二是規(guī)定具體行政機關組織事項和具體職權的單行法。目前關于行政組織和人員的基本立法,是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國務院行政機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和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組織法是行政組織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機關是由國家依法設立、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掌管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構。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行政機關劃分為不同種類:(1)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它反映以行政區(qū)劃為基礎的國家行政整體與部分的關系。(2)一般行政機關和專門行政機關。一般行政機關是指與人民代表大會相對應的一級人民政府,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專門行政機關則是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如國務院的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廳、局。(3)正式行政機關和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正式行政機關是由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并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是正式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機構,行使設立機關和相關立法賦予的職權。行政機關組織法的主要內容有:行政機關的性質和組成,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行政機關的設置和編制管理,行政機關的決策制度和工作規(guī)則,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和監(jiān)督機制。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