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建事業(yè)單位招聘申論熱點:中國式冤案[1]
2014-03-24 17:39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網絡綜合 - 福建事業(yè)單位招聘】
【背景鏈接】2013年6月21日下午,微博認證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對外發(fā)布消息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定于6月25日九時零分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3月對王書金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檢方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殺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曾進行了二審開庭,即將于6月25日進行的庭審為二審再次開庭。有媒體評論稱,王書金案再次開庭,與之關聯的聶樹斌案是否峰回路轉?于逝者而言,結果等了太久,意義或許寥寥;于生者來說,卻事關公眾對司法的信賴,對法治的信仰。2013年6月25日上午,王書金涉嫌強奸殺人一案,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與聶樹斌被執(zhí)行死刑的案件高度吻合,他被視為聶樹斌案的“真兇”。庭審中,出現了中國訴訟史上罕見一幕: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稱這樁犯罪行為是本方當事人所做,公訴方稱被告人沒有實施某樁犯罪行為。主審法官宣布,案件擇期再審。王書金稱供出西郊奸殺案“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2005年,王書金涉嫌強奸殺人案被捕后,供述曾強奸殺害多名婦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因為此案“兇手”聶樹斌已于1995年被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執(zhí)行死刑。2007年3月12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決定對王書金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王書金的上訴理由主要是:檢察院沒有起訴他在石家莊犯下的那樁強奸殺人案,而他供述出這樁案件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在25日的庭審中,合議庭決定只對上訴人王書金提出供述在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構成重大立功的上訴理由進行審理。此次庭審前一部分為公開審理階段,外界人士可以旁聽,后一部分因涉及強奸情節(jié)包含個人隱私,為不公開審理階段。河北省高院微博直播庭審法庭應律師請求延期審理昨天8點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外,警方派出大量警力維持秩序,法院門前的部分路段被暫時禁止通行。8點40分左右,數十名佩戴“旁聽證”的人員陸續(xù)進入一樓審判庭,很多媒體記者未被允許旁聽。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直播案件審理情況。庭審過程中,王書金的地方口音較為濃重,給法庭記錄帶來一些困難,通過庭后調閱筆錄,和他的表述基本一致。法官將上一次庭審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王書金的犯罪事實做了簡單復述。王書金予以確認。朱愛民提出休庭申請,希望查看公訴方出示的新證據的原件及合法來源。法庭合議庭認為辯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意辯護人的請求,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再行確定。庭審結束后,朱愛民在接受采訪時說:“雖然今天的開庭沒有結果,但我對整個過程比較滿意。通過對王書金案的再審,把王書金案和聶樹斌案都往前推動了一步!彼J為,公訴方出示的一些證據有瑕疵,所以希望能查閱這一案件當時所有的卷宗材料,但法院能否滿足辯方所有的要求還不得而知。“今天看似審王書金案,實則大部分內容與聶樹斌案關聯,案子真相暫時都沒有解答,但今天的庭審讓我們看到了希望。”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宋振江說。公訴方河北省人民檢察院舉出大量新證據,指證“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非王書金所為。辯方律師沒有直接回應,而是對證據來源和合法性提出質疑。 【原因】諸多冤案產生的原因有:1.盲目追求破案率:為定案掩蓋有利材料多年來,在政法工作中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的傾向,突出的表現是“怕漏不怕錯”,強調“嚴厲打擊”但對防止冤錯重視不夠。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為考核各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政績優(yōu)劣的關鍵。對于某些影響重大的惡性案件,上級領導往往會“限期破案”。近幾年又進一步提出“命案必破”,這就給刑偵部門帶來了巨大壓力。命案一旦告破,則立功授獎,皆大歡喜,也就證明了你是稱職的領導;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負責任或者沒有能耐,一票否決,甚至會丟了“烏紗帽”。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無非是要求高度重視對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的偵破,本意并不錯。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會變成謬誤,這一口號蘊含著極大的危險。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殺人案件較容易偵破。這是因為殺人案件必然會留下許多證據———有被害人的尸體;有犯罪現場;有血跡、血衣或其他痕跡;有殺人所所用的兇器,等等。再者,由于殺人案件影響較大,公安機關也舍得投入精力去偵破,因而殺人案的破案率通常會高得多。但是,由于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必定會有一部分命案難以偵破。國內外的刑偵實踐表明,對命案能夠達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績,“命案必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達不到這種硬性的指標怎么辦?直接的后果就會導致兩種情況:一是“不破不立”,形成一部分隱案、黑案;二是虛報戰(zhàn)功———只要抓到一個犯罪嫌疑人,就要其認罪。只要招認了就算破了案,對上、對外都能交賬。在這種功利主義的驅動下,出現冤假錯案就在所難免。2.對口供過分依賴:刑訊逼供,無視證據古今中外的無數實例證明: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都是由嚴刑拷打造成的,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總禍根。中國的刑事案件,長期以來判決都嚴重依賴于當事人口供,這又導致了刑訊逼供的出現。從佘祥林提供給媒體的申訴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隊扣押后,審訊持續(xù)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兩頓飯,不讓喝水,不讓睡覺。趙作海案中,原本可作為證人的趙作海的“相好”,以及原本可為當事人喊冤的趙作海之妻,在事發(fā)后都遭到了嚴刑逼供多年來的司法積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不是理想狀態(tài)的等腰三角形的穩(wěn)定、制衡結構,而是“流線型”的加速度推進結構,在這一“流線型”結構中,缺乏對于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必要審查和對抗,因而“打擊”有余而“保護”不夠。“刑事上的冤錯案件,基本都與刑訊逼供有關。大多數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為主,主觀判斷,偏聽偏信,靠刑訊取得口供,屈打成招。”兩會期間,齊奇在受訪時表示,在審理死刑案件中,證據材料存在問題的現象時有發(fā)現。個別偵查機關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有的偵查人員或審查起訴人員認為偵查工作已經結束,對補充偵查不重視或久拖不查,種種原因,導致法院誤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無罪放人”上面臨兩難,直接影響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3.受非法律因素影響多:擔心放縱犯罪,影響社會穩(wěn)定佘祥林的冤屈大白于天下以后,一名曾經在偵破佘祥林殺妻案中擔任普通干警的曾忠,在談起當年為什么會辦這件冤案時說,當時張家的親屬上訪并組織了200多名群眾簽名上書,要求對殺人犯佘祥林從速處決。如果判佘祥林無罪的話,擔心對受害者家屬造成傷害。無獨有偶,2012年,網上流傳的一份“死刑”保證書,將人們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一起十多年前發(fā)生的郭曉萌(化名)被害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阻止被害人親屬上訪,竟然“承諾”對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雖然判決因證據不足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嫌疑人卻仍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超期羈押已超過10年。就李懷亮被羈押10多年嚴重超期一事,半月談記者又采訪了至今仍在對該案進行“補充偵查”的葉縣公安局。該局副政委杜干勇說,李懷亮案一日不結案,公檢法就一日解脫不了。省市縣相關領導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了多次,卻一直沒有人敢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放人。杜干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說白了,這個案子就是個燙手山芋!當地司法機關另一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李懷亮一案已經在公檢法機關轉了幾個來回,已經成了一個“炸彈”,一旦判無罪釋放,肯定會有一批人因嚴重超期羈押受到責任追究。作為主管領導,誰也不想讓“炸彈”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謂的補充偵查,實際上是個“拖”字訣。這位知情人士介紹,李懷亮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這在司法機關內部早有定論。問題的關鍵和核心是在哪個環(huán)節(jié)對此案進行糾正,是法院直接宣判無罪,還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或者是公安機關撤案,一直沒人拍板。因為這不僅關系到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問題,也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問題。記者獲悉,在有關部門為此召開的內部協調會上,政法委及公檢法部門負責人曾反復考慮此案判無罪的后果。其中一位負責人曾明確表示:“如果現在判無罪,不可預料的結果(受害人親屬上訪或發(fā)生極端情況)可能馬上發(fā)生,如果退回去,可以延緩,或者避免結果發(fā)生! 【影響】冤假錯案的影響絕不限于個案,其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所產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對當事人的傷害。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二是對司法形象與司法權威的傷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終是要靠案件質量說話的,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會付諸東流,多少成績和貢獻也都將化為烏有。三是對社會公眾對法律和法治信仰的傷害。雖然古今中外都難以完全避免冤假錯案,但中國公眾的普遍認知是司法應當絕對正確、公正無偏。因此,冤假錯案一旦發(fā)生,就會極大地動搖公眾的法治信念。四是對辦案法官的傷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在西方,法官與公正是同義詞,我們也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而如果守護者變成了加害者,其職業(yè)恥辱感是一輩子都洗刷不掉的。【措施】對如何防范冤假錯案,我有以下幾點思考:第一,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錯案。從現在已發(fā)現的冤假錯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規(guī)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從根本上講,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備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為防范冤假錯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說,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查明認定存在非法證據,就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證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F在制度規(guī)定應當說比較完善了,關鍵看我們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堅持原則。這不僅僅是個法律職業(yè)素養(yǎng)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品質問題。同時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們法院和法官真正的護身符、保護神。如果我們放棄原則,冤假錯案一旦鑄成,沒有誰能夠救得了我們。第二,充分發(fā)揮辯護律師在防范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的基本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一制度設計,就在于與控訴方形成一種訴訟對抗關系,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為一種潛在的犯罪認定。我國法律對公訴機關雖然也作出了要重視無罪、罪輕證據的規(guī)定,但公訴機關的追訴性質,在本能上肯定是更為關注有罪、罪重的事實和證據,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現代的訴訟構造,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防范冤假錯案角度而言,推而廣之,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第三,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范冤假錯案。我們已經進入21世紀,科技發(fā)展進步日新月異,光學技術、生物技術、電子技術、納米技術、基因技術已得到普遍應用。無論是傳統(tǒng)科技還是現代科技,本身都有一個科學使用的問題,既要敢于使用,又要善于使用,既要作為重要的認識手段,又不能盲信盲從。比如DNA鑒定,上世紀90年代初,200個人左右就有一個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現在的吻合度已達到4萬億分之一,說明科技本身也是在不斷發(fā)展進步的。因此,為充分運用科技力量防范冤假錯案,必須加快提高技術裝備水平,特別是要加大對老少邊窮、基層技術裝備落后地區(qū)公安司法機關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基層科技運用能力。第四,充分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錯案。加強群眾監(jiān)督,是防范冤假錯案的有效舉措!叭罕姷难劬κ茄┝恋摹。要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積極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合理借助群眾的力量、智慧,可以有效彌補專業(yè)法官認識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長期以來,“殺人償命”的觀念對司法實踐的影響甚廣,一個命案發(fā)生了,方方面面都很關注,特別是被害方,要求盡快破案、嚴懲罪犯的呼聲往往很強烈,也很容易得到社會群眾的同情與支持。【權威觀點】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堅持依法公正審判,防止發(fā)生冤假錯案,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線。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我們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周強院長要求各級法院緊緊圍繞這個目標,發(fā)揚優(yōu)良傳統(tǒng),勇于改革創(chuàng)新,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習近平總書記說:“要讓民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義。”《人民日報》說:“每一個判例,都可能為公眾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塊基石;而每一次失誤,也都可能成為這一信仰崩塌的鏈條!聶樹斌案,必須有一個公道出來,給那個已經逝去的生命,給那個“經過一個星期突審”終于供述了罪行的“兇殘犯罪分子”聶樹斌。遲到的正義要好過沒有正義,人們對于法治的信仰,需要呵護更需要個案來印證,再也容不得這一拖多年的正義遲遲不來了。【參考范文】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也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等內容。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共同的追求。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廣大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我們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執(zhí)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貫徹這一重要原則,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眼:一要嚴把證據關。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客觀全面地收集、審查證據,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不糾纏于細枝末節(jié),特別是在審判環(huán)節(jié)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簡單搬用“疑罪從無”,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辦案質量上下功夫。二要嚴把法律關。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實現公平和正義。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廣大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執(zhí)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是辯證統(tǒng)一的。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價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只重視案件的處理結果,卻忽視了案件的處理程序,違法調查、違法取證;有的在工作中根據自己的意愿和習慣行事,將法定程序放在一邊;有的只在口頭上重視程序,在實踐中卻把程序當作可有可無,甚至把程序當作累贅和羈絆。這樣做的結果,不僅實現不了實體公正,而且還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損害了政法機關的形象,甚至導致冤假錯案的發(fā)生。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干警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公正與效率都是社會主義法治所追求的重要價值。效率是實現法律公正的重要條件,公正是評價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F代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應當是公正與效率的均衡。政法機關在執(zhí)法中應努力追求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而不應把二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以執(zhí)法公正為借口,任意延長辦案時限,甚至久拖不決,最終損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辦案效率為借口,刑訊逼供,違法取證,任意損害當事人應有的權利,更不可能實現公正。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干警增強工作透明度,堅持以公開促公正。執(zhí)法公開,是防止執(zhí)法腐敗、促進執(zhí)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實行執(zhí)法公開,使執(zhí)法過程和環(huán)節(jié)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之下,能夠有效地防止執(zhí)法中的權錢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執(zhí)法不公的疑慮,促進和彰顯執(zhí)法公正。同時,執(zhí)法公開也是保障公民對政法工作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重要措施。公平正義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權益,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追求公平正義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線。只有做到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堅持以公開促公正的工作原則,才能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達到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我們“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
【背景鏈接】2013年6月21日下午,微博認證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對外發(fā)布消息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定于6月25日九時零分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3月對王書金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檢方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殺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曾進行了二審開庭,即將于6月25日進行的庭審為二審再次開庭。有媒體評論稱,王書金案再次開庭,與之關聯的聶樹斌案是否峰回路轉?于逝者而言,結果等了太久,意義或許寥寥;于生者來說,卻事關公眾對司法的信賴,對法治的信仰。2013年6月25日上午,王書金涉嫌強奸殺人一案,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與聶樹斌被執(zhí)行死刑的案件高度吻合,他被視為聶樹斌案的“真兇”。庭審中,出現了中國訴訟史上罕見一幕: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稱這樁犯罪行為是本方當事人所做,公訴方稱被告人沒有實施某樁犯罪行為。主審法官宣布,案件擇期再審。王書金稱供出西郊奸殺案“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2005年,王書金涉嫌強奸殺人案被捕后,供述曾強奸殺害多名婦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因為此案“兇手”聶樹斌已于1995年被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執(zhí)行死刑。2007年3月12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決定對王書金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王書金的上訴理由主要是:檢察院沒有起訴他在石家莊犯下的那樁強奸殺人案,而他供述出這樁案件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在25日的庭審中,合議庭決定只對上訴人王書金提出供述在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構成重大立功的上訴理由進行審理。此次庭審前一部分為公開審理階段,外界人士可以旁聽,后一部分因涉及強奸情節(jié)包含個人隱私,為不公開審理階段。河北省高院微博直播庭審法庭應律師請求延期審理昨天8點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外,警方派出大量警力維持秩序,法院門前的部分路段被暫時禁止通行。8點40分左右,數十名佩戴“旁聽證”的人員陸續(xù)進入一樓審判庭,很多媒體記者未被允許旁聽。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直播案件審理情況。庭審過程中,王書金的地方口音較為濃重,給法庭記錄帶來一些困難,通過庭后調閱筆錄,和他的表述基本一致。法官將上一次庭審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王書金的犯罪事實做了簡單復述。王書金予以確認。朱愛民提出休庭申請,希望查看公訴方出示的新證據的原件及合法來源。法庭合議庭認為辯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意辯護人的請求,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再行確定。庭審結束后,朱愛民在接受采訪時說:“雖然今天的開庭沒有結果,但我對整個過程比較滿意。通過對王書金案的再審,把王書金案和聶樹斌案都往前推動了一步!彼J為,公訴方出示的一些證據有瑕疵,所以希望能查閱這一案件當時所有的卷宗材料,但法院能否滿足辯方所有的要求還不得而知。“今天看似審王書金案,實則大部分內容與聶樹斌案關聯,案子真相暫時都沒有解答,但今天的庭審讓我們看到了希望。”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宋振江說。公訴方河北省人民檢察院舉出大量新證據,指證“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非王書金所為。辯方律師沒有直接回應,而是對證據來源和合法性提出質疑。 【原因】諸多冤案產生的原因有:1.盲目追求破案率:為定案掩蓋有利材料多年來,在政法工作中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的傾向,突出的表現是“怕漏不怕錯”,強調“嚴厲打擊”但對防止冤錯重視不夠。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為考核各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政績優(yōu)劣的關鍵。對于某些影響重大的惡性案件,上級領導往往會“限期破案”。近幾年又進一步提出“命案必破”,這就給刑偵部門帶來了巨大壓力。命案一旦告破,則立功授獎,皆大歡喜,也就證明了你是稱職的領導;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負責任或者沒有能耐,一票否決,甚至會丟了“烏紗帽”。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無非是要求高度重視對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的偵破,本意并不錯。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會變成謬誤,這一口號蘊含著極大的危險。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殺人案件較容易偵破。這是因為殺人案件必然會留下許多證據———有被害人的尸體;有犯罪現場;有血跡、血衣或其他痕跡;有殺人所所用的兇器,等等。再者,由于殺人案件影響較大,公安機關也舍得投入精力去偵破,因而殺人案的破案率通常會高得多。但是,由于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必定會有一部分命案難以偵破。國內外的刑偵實踐表明,對命案能夠達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績,“命案必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達不到這種硬性的指標怎么辦?直接的后果就會導致兩種情況:一是“不破不立”,形成一部分隱案、黑案;二是虛報戰(zhàn)功———只要抓到一個犯罪嫌疑人,就要其認罪。只要招認了就算破了案,對上、對外都能交賬。在這種功利主義的驅動下,出現冤假錯案就在所難免。2.對口供過分依賴:刑訊逼供,無視證據古今中外的無數實例證明: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都是由嚴刑拷打造成的,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總禍根。中國的刑事案件,長期以來判決都嚴重依賴于當事人口供,這又導致了刑訊逼供的出現。從佘祥林提供給媒體的申訴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隊扣押后,審訊持續(xù)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兩頓飯,不讓喝水,不讓睡覺。趙作海案中,原本可作為證人的趙作海的“相好”,以及原本可為當事人喊冤的趙作海之妻,在事發(fā)后都遭到了嚴刑逼供多年來的司法積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不是理想狀態(tài)的等腰三角形的穩(wěn)定、制衡結構,而是“流線型”的加速度推進結構,在這一“流線型”結構中,缺乏對于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必要審查和對抗,因而“打擊”有余而“保護”不夠。“刑事上的冤錯案件,基本都與刑訊逼供有關。大多數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為主,主觀判斷,偏聽偏信,靠刑訊取得口供,屈打成招。”兩會期間,齊奇在受訪時表示,在審理死刑案件中,證據材料存在問題的現象時有發(fā)現。個別偵查機關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有的偵查人員或審查起訴人員認為偵查工作已經結束,對補充偵查不重視或久拖不查,種種原因,導致法院誤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無罪放人”上面臨兩難,直接影響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3.受非法律因素影響多:擔心放縱犯罪,影響社會穩(wěn)定佘祥林的冤屈大白于天下以后,一名曾經在偵破佘祥林殺妻案中擔任普通干警的曾忠,在談起當年為什么會辦這件冤案時說,當時張家的親屬上訪并組織了200多名群眾簽名上書,要求對殺人犯佘祥林從速處決。如果判佘祥林無罪的話,擔心對受害者家屬造成傷害。無獨有偶,2012年,網上流傳的一份“死刑”保證書,將人們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一起十多年前發(fā)生的郭曉萌(化名)被害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阻止被害人親屬上訪,竟然“承諾”對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雖然判決因證據不足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嫌疑人卻仍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超期羈押已超過10年。就李懷亮被羈押10多年嚴重超期一事,半月談記者又采訪了至今仍在對該案進行“補充偵查”的葉縣公安局。該局副政委杜干勇說,李懷亮案一日不結案,公檢法就一日解脫不了。省市縣相關領導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了多次,卻一直沒有人敢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放人。杜干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說白了,這個案子就是個燙手山芋!當地司法機關另一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李懷亮一案已經在公檢法機關轉了幾個來回,已經成了一個“炸彈”,一旦判無罪釋放,肯定會有一批人因嚴重超期羈押受到責任追究。作為主管領導,誰也不想讓“炸彈”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謂的補充偵查,實際上是個“拖”字訣。這位知情人士介紹,李懷亮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這在司法機關內部早有定論。問題的關鍵和核心是在哪個環(huán)節(jié)對此案進行糾正,是法院直接宣判無罪,還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或者是公安機關撤案,一直沒人拍板。因為這不僅關系到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問題,也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問題。記者獲悉,在有關部門為此召開的內部協調會上,政法委及公檢法部門負責人曾反復考慮此案判無罪的后果。其中一位負責人曾明確表示:“如果現在判無罪,不可預料的結果(受害人親屬上訪或發(fā)生極端情況)可能馬上發(fā)生,如果退回去,可以延緩,或者避免結果發(fā)生! 【影響】冤假錯案的影響絕不限于個案,其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所產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對當事人的傷害。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二是對司法形象與司法權威的傷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終是要靠案件質量說話的,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會付諸東流,多少成績和貢獻也都將化為烏有。三是對社會公眾對法律和法治信仰的傷害。雖然古今中外都難以完全避免冤假錯案,但中國公眾的普遍認知是司法應當絕對正確、公正無偏。因此,冤假錯案一旦發(fā)生,就會極大地動搖公眾的法治信念。四是對辦案法官的傷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在西方,法官與公正是同義詞,我們也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而如果守護者變成了加害者,其職業(yè)恥辱感是一輩子都洗刷不掉的。【措施】對如何防范冤假錯案,我有以下幾點思考:第一,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錯案。從現在已發(fā)現的冤假錯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規(guī)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從根本上講,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備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為防范冤假錯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說,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查明認定存在非法證據,就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證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F在制度規(guī)定應當說比較完善了,關鍵看我們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堅持原則。這不僅僅是個法律職業(yè)素養(yǎng)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品質問題。同時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們法院和法官真正的護身符、保護神。如果我們放棄原則,冤假錯案一旦鑄成,沒有誰能夠救得了我們。第二,充分發(fā)揮辯護律師在防范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的基本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一制度設計,就在于與控訴方形成一種訴訟對抗關系,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為一種潛在的犯罪認定。我國法律對公訴機關雖然也作出了要重視無罪、罪輕證據的規(guī)定,但公訴機關的追訴性質,在本能上肯定是更為關注有罪、罪重的事實和證據,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現代的訴訟構造,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防范冤假錯案角度而言,推而廣之,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第三,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范冤假錯案。我們已經進入21世紀,科技發(fā)展進步日新月異,光學技術、生物技術、電子技術、納米技術、基因技術已得到普遍應用。無論是傳統(tǒng)科技還是現代科技,本身都有一個科學使用的問題,既要敢于使用,又要善于使用,既要作為重要的認識手段,又不能盲信盲從。比如DNA鑒定,上世紀90年代初,200個人左右就有一個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現在的吻合度已達到4萬億分之一,說明科技本身也是在不斷發(fā)展進步的。因此,為充分運用科技力量防范冤假錯案,必須加快提高技術裝備水平,特別是要加大對老少邊窮、基層技術裝備落后地區(qū)公安司法機關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基層科技運用能力。第四,充分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錯案。加強群眾監(jiān)督,是防范冤假錯案的有效舉措!叭罕姷难劬κ茄┝恋摹。要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積極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合理借助群眾的力量、智慧,可以有效彌補專業(yè)法官認識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長期以來,“殺人償命”的觀念對司法實踐的影響甚廣,一個命案發(fā)生了,方方面面都很關注,特別是被害方,要求盡快破案、嚴懲罪犯的呼聲往往很強烈,也很容易得到社會群眾的同情與支持。【權威觀點】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堅持依法公正審判,防止發(fā)生冤假錯案,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線。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我們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周強院長要求各級法院緊緊圍繞這個目標,發(fā)揚優(yōu)良傳統(tǒng),勇于改革創(chuàng)新,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習近平總書記說:“要讓民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義。”《人民日報》說:“每一個判例,都可能為公眾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塊基石;而每一次失誤,也都可能成為這一信仰崩塌的鏈條!聶樹斌案,必須有一個公道出來,給那個已經逝去的生命,給那個“經過一個星期突審”終于供述了罪行的“兇殘犯罪分子”聶樹斌。遲到的正義要好過沒有正義,人們對于法治的信仰,需要呵護更需要個案來印證,再也容不得這一拖多年的正義遲遲不來了。【參考范文】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也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等內容。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共同的追求。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廣大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我們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執(zhí)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貫徹這一重要原則,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眼:一要嚴把證據關。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客觀全面地收集、審查證據,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不糾纏于細枝末節(jié),特別是在審判環(huán)節(jié)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簡單搬用“疑罪從無”,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辦案質量上下功夫。二要嚴把法律關。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實現公平和正義。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廣大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執(zhí)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是辯證統(tǒng)一的。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價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只重視案件的處理結果,卻忽視了案件的處理程序,違法調查、違法取證;有的在工作中根據自己的意愿和習慣行事,將法定程序放在一邊;有的只在口頭上重視程序,在實踐中卻把程序當作可有可無,甚至把程序當作累贅和羈絆。這樣做的結果,不僅實現不了實體公正,而且還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損害了政法機關的形象,甚至導致冤假錯案的發(fā)生。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干警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公正與效率都是社會主義法治所追求的重要價值。效率是實現法律公正的重要條件,公正是評價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F代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應當是公正與效率的均衡。政法機關在執(zhí)法中應努力追求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而不應把二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以執(zhí)法公正為借口,任意延長辦案時限,甚至久拖不決,最終損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辦案效率為借口,刑訊逼供,違法取證,任意損害當事人應有的權利,更不可能實現公正。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干警增強工作透明度,堅持以公開促公正。執(zhí)法公開,是防止執(zhí)法腐敗、促進執(zhí)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實行執(zhí)法公開,使執(zhí)法過程和環(huán)節(jié)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之下,能夠有效地防止執(zhí)法中的權錢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執(zhí)法不公的疑慮,促進和彰顯執(zhí)法公正。同時,執(zhí)法公開也是保障公民對政法工作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重要措施。公平正義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權益,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追求公平正義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線。只有做到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堅持以公開促公正的工作原則,才能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達到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我們“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
[ 結 束 ]
(編輯:姜芃)